不能與消防控制室建立有效通信
責令限期改正
復查時
隱患仍未整改到位

近日,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門在對恩施市舞陽壩街道七里坪工業園區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房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末端設備不能與消防控制室建立有效通信。針對該場所存在的火災隱患,消防救援部門依法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屆滿,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門依法復查,發現該公司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款第五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款第七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
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 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
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罰款不是目的
來源:恩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