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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3-2007
5.5.1 滅火劑輸送管道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螺紋連接時,管材宜采用機械切割;螺紋不得有缺紋、斷紋等現象;螺紋連接的密封材料應均勻附著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填料擠入管道內;安裝后的螺紋根部應有2~3條外露螺紋;連接后,應將連接處外部清理干凈并做好防腐處理。
2 采用法蘭連接時,襯墊不得凸入管內,其外邊緣宜接近螺栓,不得放雙墊或偏墊。連接法蘭的螺栓,直徑和長度應符合標準,擰緊后,凸出螺母的長度不應大于螺桿直徑的1/2且保證有不少于2條外露螺紋。
3 已經防腐處理的無縫鋼管不宜采用焊接連接,與選擇閥等個別連接部位需采用法蘭焊接連接時,應對被焊接損壞的防腐層進行二次防腐處理。
檢查數量:外觀全數檢查,隱蔽處抽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5.2 管道穿過墻壁、樓板處應安裝套管。套管公稱直徑比管道公稱直徑至少應大2級,穿墻套管長度應與墻厚相等,穿樓板套管長度應高出地板50 mm。管道與套管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當管道穿越建筑物的變形縫時,應設置柔性管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尺測量。
管道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方法
E.1.1 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15.0MPa;對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4.0MPa。
2 對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應取13.0MPa。
3 對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應取1.5倍系統更大 工作壓力,系統更大 工作壓力可按表E取值。
E.1.2 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壓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min,檢查管道各處無滲漏,無變形為合格。
E.1.3 當水壓強度試驗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氣壓強度試驗代替。氣壓強度試驗壓力取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取80%水壓強度試驗壓力,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取10.5MPa,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取1.15倍更大 工作壓力。
E.1.4 氣壓強度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試驗前,必須用加壓介質進行預試驗,預試驗壓力宜為0.2MPa。
試驗時,應逐步緩慢增加壓力,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的50%時,如未發現異狀或泄漏,繼續按試驗壓力的10%逐級升壓,每級穩壓3min,直至試驗壓力。保壓檢查管道各處無變形,無泄漏為合格。
E.1.5 滅火劑輸送管道經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經氣壓強度試驗合格且在試驗后未拆卸過的管道可不進行氣密性試驗。
E.1.6 滅火劑輸送管道在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或氣密性試驗前,應進行吹掃。吹掃管道可采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吹掃時,管道末端的氣體流速不應小于20m/s,采用白布檢查,直至無鐵銹、塵土、水漬及其他異物出現。
氣體滅火施工安裝消防公司:氣體滅火管道廠家、氣體滅火高壓管件、儲能泄壓閥XJW0.08
E.1.7 氣密性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滅火劑輸送管道,應取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的2/3。
2 對氣動管道,應取驅動氣體儲存壓力。
E.1.8 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壓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關斷試驗氣源3min內壓力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10%為合格。
E.1.9 氣壓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壓介質可采用空氣或氮氣。氣動管道試驗時應采取防止誤噴射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