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發布
標準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412號
發布時間:2006-03-14
現批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為
標準,編號為GB50370—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1. 總 則
1.0.1 為合理設計氣體滅火系統,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和民用建筑中設置的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氣體和熱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的設計。1.0.3 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應遵循
有關方針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4 設計采用的系統產品及組件,必須符合
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1.0.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2 全淹沒滅火系統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防護區噴放設計規定用量的滅火劑,并使其均勻地充滿整個防護區的滅火系統。2.1.3 管網滅火系統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按一定的應用條件進行設計計算,將滅火劑從儲存裝置經由干管支管輸送至噴放組件實施噴放的滅火系統。2.1.4 預制滅火系統 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應用條件,將滅火劑儲存裝置和噴放組件等預先設計、組裝成套且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滅火系統。2.1.5 組合分配系統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氣體滅火劑儲存裝置通過管網的選擇分配,保護兩個或兩個以上防護區的滅火系統。2.1.6 滅火濃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在101 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撲滅某種火災所需氣體滅火劑在空氣中的最小體積百分比。2.1.7 滅火密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在101 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撲滅單位容積內某種火災所需固體熱氣溶膠發生劑的質量。2.1.8 惰化濃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有火源引入時,在101 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能抑制空氣中任意濃度的易燃可燃氣體或易燃可燃液體蒸氣的燃燒發生所需的氣體滅火劑在空氣中的最小體積百分比。在防護區內維持設計規定的滅火劑濃度,使火災完全熄滅所需的時間。2.1.10 泄壓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滅火劑噴放時,防止防護區內壓超過允許壓強,泄放壓力的開口。2.1.11 過程中點 Counse middle point噴放過程中,當滅火劑噴出量為設計用量50%時的系統狀態。2.1.12 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 NOAEL Concentration觀察不到由滅火劑毒性影響產生生理反應的滅火劑更大
濃度。2.1.13 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 LOAEL Concentration能觀察到由滅火劑毒性影響產生生理反應的滅火劑最小濃度。2.1.14 熱氣溶膠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由固體化學混合物(熱氣溶膠發生劑)經化學反應生成的具有滅火性質的氣溶膠,包括S型熱氣溶膠、K型熱氣溶膠和其它型熱氣溶膠。
2.2 符號
H—噴頭高度相對“過程中點”時儲存容器中液面的位差S—滅火劑過熱蒸汽或滅火劑氣體在101KPa大氣壓和防護區更低
環境溫度下的比容Vo—噴放前全部儲存容器內的氣相總容積(對IG541系統為全部儲存容器的總容積)
3. 設計要求
3.1 一般規定
3.1.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劑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3.1.3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更大
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3.1.4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3.1.5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更大
的防護區確定。3.1.6 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網內的剩余量之和。3.1.7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
設置備用量。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3.1.10 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3.1.12 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3 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 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 m;4 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 m。3.1.13 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更大
距離不宜大于0.5 m。3.1.14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3.1.15 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3.1.16 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160m3;設置多臺裝置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3.1.17 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于6.0m。3.1.18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2.0m。
3.2 系統設置
注:除電纜隧道(夾層、井)及自備發電機房外,K型和其它型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不得用于其它電氣火災。1 硝化纖維、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3.2.3 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及有超凈要求的場所。K型及其他型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不得用于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等場所。1 防護區宜以單個封閉空間劃分;同一區間的吊頂層和地板下需同時保護時,可合為一個防護區;2 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800m2,且容積不宜大于3600m3;3 采用預制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且容積不宜大于1600m3。3.2.5 防護區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宜低于0.25h。3.2.6 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3.2.7 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泄壓口應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