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訓服務規范》(送審稿)編制說明
2009 年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
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總局、
旅游局聯合發布《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第 109 號),我市消防培訓服務機構開展培訓工作方向得以明確。2011 年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對各類人員培訓內容及培訓時長作出要求。2014 年公安部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消防安全培訓工作的意見》(公消〔2014〕221 號),提出促進消社會防培訓力量發展,提升消防安全培訓質量等要求。2016 年 XF/T 1300—2016《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設置與評審》正式發布與實施,對消防安全培訓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發展起到重要作用。2021 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次修正,其中第十七條第(四)是:“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2021 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282 號公布了《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其中第十一條提出:“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聘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參與對本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2022 年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其中第五條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治觀念。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常態化發布消防公益宣傳信息。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傳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2023 年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其中第四章對各單位各類人員消防安全培訓作出規定,我市消防安全培訓工作進一步開展。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應急管理部開展的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行動,針對安全培訓服務機構、考試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等三類主體進行了重點整治,暴露出消防安全培訓領域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如培訓主體責任不落實、培訓形式化、培訓質量管理不規范等。當前深圳市進入了粵港澳大灣區、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深圳經濟特區、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疊加的黃金發展期。隨著“雙區驅動”城市建設的不斷深入,人員密集度、建筑密集度進一步提升,消防救援任務頻發且艱巨。深圳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城市,其消防安全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于提升整個區域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深圳的消防安全培訓服務工作在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等方面存在諸多亂象,缺乏具體的指導和規范。這不僅影響了培訓的質量,也制約了消防安全培訓工作的深入開展。因此,制定《消防安全培訓服務規范》顯得尤為重要。標準助推創新發展,標準引領時代進步。黨和
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標準決定質量,有什么樣的標準就會有什么樣的質量,只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為深入貫徹落實相關文件要求,通過制定《消防安全培訓服務規范》明確培訓對象、培訓內容、課時安排等,構建系統化、規范化、專業化的消防安全培訓體系。通過實施該規范,將有效提升消防安全培訓的質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為深圳乃至全國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